咸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化,准确把握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由局秘书科予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上提交的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宣传中心予以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局秘书科。
第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要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后,秘书科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申请,要及时办理。秘书科对正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填写《咸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申请内容,将材料分别送局相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局相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予以答复,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秘书科。
对拟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答复。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条例》的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告知书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依法答复。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秘书科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三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秘书科负责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